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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星名誉侵权_明星侵权案例

2023-02-01 来源:甄选明星

女星名誉侵权_明星侵权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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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阚清子认为,依照现行法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,被告擅自使用她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,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,并给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。固定涉侵权证据起诉提出四项要求。采访中记者得知,对涉嫌侵权的证据,几名女星早已委托律师进行处理,相关公证机构也对涉嫌侵权的证据进行固定、公证。阚清子在诉状中对被告提出了4个要求: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使用在网站中的阚清子照片以停止侵害。

2、判决被告在《法制日报》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的第一版面连续一个月刊登、发布面积不小于15cm乘以15cm且内容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,以向阚清子公开道歉。判决被告赔偿阚清子经济损失5万元。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除了阚清子起诉两家美容门诊部外,女明星周韦彤、张琳、孟倩也同时起诉这两家美容门诊部,她们均认为,自己的肖像被对方擅自使用,对她们构成了肖像侵权和名誉侵权。

女星名誉侵权相关拓展

明星隐私权的法律规定

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。演艺明星被狗仔队跟踪偷拍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,但随着狗仔队侵犯艺人隐私的范围越来越大,风潮愈演愈烈,众多艺人不得不开始呼吁政府加快对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立法,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无理的侵犯。演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中的一部分到底有没有隐私权呢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演艺明星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,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,因此,他们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,当然也包括隐私权。

由于明星的知名度超过普通民众,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,其一言一行、一举一动都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,他们的行为关乎国家、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,因此,就涉及对明星权利的限制。

媒体侵犯明星隐私权案例

本案中涉及的3位艺人就是自愿公众人物,他们从公众那里获得丰富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同时,其隐私权也较一般的公民受到削减,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,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受保护。案例中的3位艺人在家中的个人行为具有私密性,显然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无关,他们对其私密行为享有隐私权,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将其隐私进行公开。

新闻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: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,主要是指媒体为获得独家采访资料,不惜采用非法侵入私人空间、监视与窃听、窃取个人资料等违法方式。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,指未经当事人同意,擅自通过媒体公开发表、披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。该两家周刊未经当事人同意,擅自偷拍他们的裸照和私密照,窃取他们的个人资料并公开发表,违法了法律的规定,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。

明星侵权案例

明星网络侵权纠纷胜诉的案例告诉我们,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,从而规范广告宣传,发挥广告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正面作用,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。希望更多受到侵权的明星,通过法律维权,制止侵权及时“止损”也希望侵权企业无论是“不懂法”还是“明知故犯”,都能吸取教训,遵纪守法,珍惜自己的口碑“羽毛”,一起杜绝网络侵权,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。

民法典肖像权了解一下。“侵犯明星肖像权要比一般肖像侵权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。在使用明星肖像虚假代言的情况下,使用者的主观故意明显,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影响力大,不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、欺骗的效果,还会对明星代言同类商品产生影响,因此要比一般肖像侵权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。中国文艺网由中国文联主管主办,是中国文艺第一门户网站,互联网时代新型主流文艺传媒,改版升级后由新闻网站转型为“互联网+文艺”综合应用网络平台。

明星名誉权侵权案例

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,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。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,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。——李易峰与马典等名誉权纠纷案【(2019)京0491民初16058号】。饭圈“黑话”、“影射”构成侵权。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,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,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。

——秦岚与马伟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【(2019)京0491民初18222号】。在网络上发布侵权言论的同时发起“打赏”行为,若该行为与侵权言论具有关联性,可以认定为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加重情节。同时因构成违法所得,法院可予以收缴。——张艺兴与梁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【(2019)京0491民初33743号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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